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2)七民初字第111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并非侵权纠纷案件,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城区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求的是财产损害赔偿即属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地发生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