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刘**为与被上诉人榆中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11)榆民一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榆中县人民法院(2011)榆民一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榆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