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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榆中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刘**为与被上诉人榆中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11)榆民一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榆中县人民法院(2011)榆民一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榆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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