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与兰州蓝天**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任**、王**、刘**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0)七民初字第20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任**、王**、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被上诉人兰**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理人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华永中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0)七法民初字第201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何**、任**、王**、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99元,依法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