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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军山与李**侵权纠纷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罗军山因与被申请人李**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09年11月20日作出的(2009)西*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

申请再审人称,其于2010年9月16日取得了本案所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可证实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其与李**原为恋爱关系,后与她人登记结婚,原审判决适用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再审。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本案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西*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11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罗**在本案申请再审中,所提交取得本案所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是在2010年9月16日,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罗**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根据法律规定,罗**就其主张,应另行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罗军山申请再审的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罗军山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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