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隆**限公司诉被告武威**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隆**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隆**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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