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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刘某某诉被告兰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刘某某诉被告兰太物业**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刘某某以所诉被告名称有误为由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刘某某、刘某某负担,剩余156元,退回原告刘某某、刘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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