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永年诉被告王**看,孙国青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和永年于2014年7月1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和永年撤回对被告王**,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60元,减半收取49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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