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张**和尚**名誉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14年1月14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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