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兰州**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任公司与被告王**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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