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岳**与天津久**限公司、高**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岳**与被执行人天津久**限公司、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岳**与被执行人高**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高**于2015年10月31日前给付岳**15万元整结案),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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