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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翟长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翟长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刘**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于被上诉人翟长存的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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