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翟长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刘**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于被上诉人翟长存的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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