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胥树林诉被告中国建**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胥树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211.5元,由原告胥树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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