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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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