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王**等与刘**、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王**因与被申请人刘**、原审被告王**、江**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王**申请再审称,(2010)涉刑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是申请人提供的,而一审法院在庭审中说是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人在一审提交证据,一审审判长不让提供。刘**建厕所违法建在集体大道上,是申请人住房必经之路,申请人清除垃圾、排除障碍是为确保安全。本案健康权纠纷是因道路和厕所纠纷引起的,一审法院应先对厕所的所有权作出认定,确定损害结果发生的真正原因,找出真正的责任者。被申请人刘**故意寻衅滋事,伺机报复,他的侵权行为已构成犯罪。申请人的生命受到威胁,申请人实施的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本人及申请人儿子王**。一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在一审庭审中,两名审判员未到庭。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送达申请人,送达申请人的处罚决定书没有日期,使申请人超过诉讼时效没法提反诉。一、二审法院草率地判受害人赔偿侵害人,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和房屋免遭损害,被申请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必须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三)项之规定予以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刘**、王**、江*平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与刘**因道路发生纠纷,双方在互殴中王**、王**致伤刘**,涉县公安局涉*(西*)决字(2011)第001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此予以认定,在原审中王**对双方互殴一事并未否认,因双方互有过错,原审判决王**、王**承担5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开庭笔录中显示合议庭组成人员为三人,王**、王**无证据证明合议庭组成不合法。涉县公安局2011年5月17日作出涉*(西*)决字(2011)第001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审认为刘**起诉应从2011年5月17日计算诉讼时效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三)项法定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的王**、王**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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