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董**与被告董**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董**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有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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