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与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与被告董**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董**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有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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