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原告郝**与被告刘**、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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