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谷某某与穆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谷某某与被告穆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望**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4)望民初字第0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划拨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120元,剩余部分款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望都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6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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