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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天津市东丽**社区管理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天津市东丽**社区管理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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