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滦平**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滦平**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刘**诉天津市津**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1111王月珍诉天津市津**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尚**诉被告天津市津**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娟诉天津市津**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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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村第三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