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滦平县**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滦平**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滦平**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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