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郭**与被告东港**民委员会、东港市前阳镇石佛村李家堡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王**与赤峰市红**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赤峰市红**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赤峰市红**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赤峰市红**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杭州**街道琴山下社区经济联合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与被告东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李家屯村委会)、东港市马**屯东村民组(以下简称程屯东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与被告东港市菩萨庙镇孙家沟村徐家粉坊村民组、第三人东港市菩**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孙**、丁**、丁**与东港市孤山镇沙家屯村沙家屯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王**、田**与被告东港**民委员会、东港市椅圈镇尹坨村徐家坨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