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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与被告东港**民委员会、东港市前阳镇石佛村李家堡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郭**与被告东港**民委员会、东港市前阳镇石佛村李家堡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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