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诉被告杭州市富**村民委员会、被告杭州市富阳区**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