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陶**与被告乐清市虹桥镇七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陶**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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