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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苍南县龙港镇河底高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苍南县龙港镇河底高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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