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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与义乌市**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喻**与被告义乌**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喻**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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