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喻**与被告义乌**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喻**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喻小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义乌市福**经济合作社与王**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义乌市福**界村民小组与王**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x与义乌市稠**经济合作社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义乌市**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白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义乌市苏**济合作社与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梅**与莲都区**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蓝凤珠、蓝慧丽与莲都区碧湖镇竹溪村第十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叶**与龙泉市剑**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叶**与莲都区**一村民小组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与龙泉市剑池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