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和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某村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某村某村民小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某村某村民小组收入120201.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江**、陈**、江**、江**与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某村某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周**、黄**、黄**、黄**与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某村某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与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下洲村第八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东泽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叶**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东泽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