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新乡市红**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姬岩未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2)新中民五终字第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河南省**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4)新中民监字第13号民事裁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审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