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会南村委会文森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林**与海口市美兰区演**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林**、邓*、邓*某与海口市美兰区演**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谢**与海口市美兰区演**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张**、郑**、郑**、郑*丙诉海口市秀**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王**、王*乙诉海口市秀**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海口市秀**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李*甲诉海口市秀**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胡*甲诉海口市秀**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