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江津区**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逾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王**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大河村16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大河村16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大河村16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大河村16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马银村高古帽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马银村高古帽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马银村高古帽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与江津区**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