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梨树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仲其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二年十一月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分局四监狱于二0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扬两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二0一八年十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