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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建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3年3月25日经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台温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史久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本院审理期间,牡**监狱于2015年12月11日要求撤回减刑建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牡丹江监狱因罪犯史*建在本院审理其减刑案件期间有违纪行为,要求撤回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撤回对罪犯史*建的减刑建议。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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