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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为亮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宜**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宜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为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5年7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陶为亮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履行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陶为亮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陶为亮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陶为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8月5日止)。已执行罚金已履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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