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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衢柯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4年8月21日以(2014)浙衢刑二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第一监狱于2015年1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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