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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与某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蒋**、王**和公冶凡华诉被告浙江正和航**公司和被告青岛海诺**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443-446号民事裁定,对被告浙江正和航**公司所属的中国籍“浮山湾”轮予以扣押,责令其提供人民币55万元的担保。因扣押期间已经届满,被告未提供相应担保,且该轮不宜继续扣押,原告刘**等4人向**申请拍卖被扣押的“浮山湾”轮,本院作出裁定准许了原告关于拍卖“浮山湾”轮的申请,在《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关于拍卖“浮山湾”轮的公告。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提出关于申请终止拍卖“浮山湾”轮的申请。本院作出(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443-446-2号民事裁定,终止了“浮山湾”轮的拍卖。

本院认为

2015年8月17日,申请人夏**就其劳务报酬向本院提交债权登记的申请。本院认为,因“浮山湾”轮的拍卖程序业已终止,申请人债权登记程序应予终结,其所交登记申请费应予退回。依照《最**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终结申请人夏**债权登记申请程序。

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退回申请人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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