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秦**因诉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不服江苏**民法院(2015)苏行诉终字第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秦**申请再审称:国家依法治国,一切应以土改确定的事实为基础。请求:依法撤销江苏**民法院(2015)苏行诉终字第46号行政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秦**的起诉。《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本案中,秦**针对其父秦**于解放前开办的秦同春茧行的房屋私房改造等问题,诉请撤销武进区政府于1997年8月11日和2005年3月31日作出的关于秦**上访问题协调会议纪要和2003年1月22日作出的武政地变字(2003)第311号《变更土地批准书》,系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u0026amp;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26amp;amp;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秦**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