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拓然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拓然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王**上诉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冉训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寇**与国家工商**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国家工商**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拓**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拓**有限公司与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拓**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拓**有限公司与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州市三原**第一分公司与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