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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阳圣**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圣**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物业费1272元。

审理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赵**准确的住址及联系方式,致使无法送达被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居住地址及联系方式,应当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沈阳圣**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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