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万**限公司诉被告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及准确家庭住址,属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沈阳万**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张**与沈阳万**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沈阳万**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沈阳万**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沈阳龙**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沈阳万**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柳**与沈阳万**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与沈阳万**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沈阳万**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商**与沈阳万**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与沈阳万**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