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限公司诉被告余*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王*与沈阳龙**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沈阳万**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与沈阳龙**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与沈阳龙**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沈阳龙**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限公司与于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海物**和平分公司与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海物**和平分公司与田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海物**和平分公司与牛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海物**辽宁分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