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恒**限公司诉被告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恒**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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