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阳鸿**限公司与沈阳乐**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鸿翔物业管**童连锁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鸿翔物业管**童连锁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沈阳鸿**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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