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恒**限公司诉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恒**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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