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阳**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阳**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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