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江**限公司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朝阳江**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朝阳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朝**有限公司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朝**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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