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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豫园**有限公司与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豫园**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4,282.80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于2015年9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自2008年1月至2014年11月的物业服务费4,282.80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豫园**有限公司自2008年1月至2014年11月的物业服务费4,282.8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朱**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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