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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