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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犯贪污罪、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罪犯因犯贪污罪、受贿罪,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以(2011)临河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0月28日减刑一年二个月。

山**沂监狱以罪犯刘**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0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4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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