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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有限公司与余*光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无锡**有限公司与余*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锡滨马商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告余*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无锡**有限公司价款104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1469元。如果未按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2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21元,由被告余*光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无锡**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949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相关银行、房产、国土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在本市无房产、无车辆,其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已被本院依法扣划43500元,余卫光名下的养老金每月扣划3000元。尚未执行到位76543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滨马商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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