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公**有限公司与刘**、张*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苏公**有限公司与刘**、张*、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00415.2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5年3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2、2015年4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号为苏C号的小型汽车一辆,该车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且经本院查找无果外,其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3、2015年9月15日与本案申请人的代理人陶**谈话,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根据案情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全额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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