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与任**、邵长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及利息1171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现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执行,应当终结此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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